自攻螺釘的頭部要求
自攻螺釘的頭部要求1。自攻螺釘的頭部高度應與自攻螺釘軸平行于自攻螺釘頭部頂部和金屬實體的測量,即由于開槽或交叉槽,頭部頂部截取的部分不能計算在頭部高度范圍內。對于支撐面為平頭型,頭部高度測量應從頭部頂部到支撐面。對于清除沉頭型,應從頭部頂部到頭部下部的切割平面。對于沉頭型,應從頭部頂部到錐體與螺紋公稱大徑之間的交界處。沉頭的錐形支撐面和螺紋公稱大徑不需要與標準實體描述相同,只是一個參考尺寸。2.自攻螺釘支撐面為平面自攻螺釘,垂直允許差為2。3.交叉槽插入深度,交叉槽插入深度測量應與螺釘軸平行,從交叉槽的最大直徑與頭頂交叉到交叉槽底部的距離。交叉槽插入深度列在相應的尺寸表中。4.開槽深度應與螺釘平行。5.形位公差,自攻螺釘頭與桿軸或槽與桿軸的同軸度按以下規格:頭的正確位置,自攻螺釘頭與桿的同軸度,同軸度允差為頭直徑最大值的6%。對于六角頭和六角凸緣,同軸度允差為對邊寬度最大值的6%。與形狀和尺寸無關。在十字槽的正確位置,自攻螺釘的十字槽應與桿的同軸度相同,同軸度允差為自攻螺釘公稱直徑的12%或0.030。兩者都有較大的值,與形狀和尺寸無關。開槽位置正確,自攻螺釘開槽(一字槽)應與桿對稱。對稱度允差為自攻螺釘公稱直徑的12%或0.02,與形狀和尺寸無關。頭下圓角半徑,自攻螺釘頭與桿的結合處應使用清晰的圓角,圓角半徑應足夠大,以保證螺釘頭的結合強度。沉頭螺釘下圓角半徑不大于自攻螺釘直徑的40%,平頭螺釘和公稱直徑小于等于6號的盤頭自攻螺釘,頭下圓角半徑不大于自攻螺釘公稱直徑的25%,其他頭型自攻螺釘,頭下圓角半徑不大于螺釘公稱直徑的15%。